{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郯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锡胜,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关三街。被执行人朱进心,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关三街。被执行人朱爱莲,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一街5区125号。被执行人孙全玉,男,1971年2月25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北关三街。被执行人王秀刚,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前八庙街。本院作出的(2012)郯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爱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爱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朱爱莲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