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号
原告:周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丁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
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沈 泽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