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卫兵,曾用名杜卫彬,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4日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卫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卫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杜卫兵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在富锦市内行驶,当车行至富锦市东平路与正大街交叉口处时与唐某驾驶的黑D×××××号奥迪牌轿车相撞,交通警察在处理现场事故中发现杜卫兵酒后驾车,遂对杜卫兵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鉴定:杜卫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经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卫兵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杜卫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无辩解理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送检经过证明、车流量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资格证复印件,富锦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机综检站司鉴所(2016)车技鉴字第222号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毒检字第19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陈某、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卫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卫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卫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清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齐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