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316号

周某与河北盛孚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某,河北盛孚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6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梁某(系周某之夫),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河北盛孚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河北盛孚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212.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侃

人民陪审员  郝涌材

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君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