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江,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县。被
申请执行人:沈文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云江因被申请执行人沈文涛欠其欠款350万元,到期未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沈文涛所有的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李云江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SHY591Z0117Q000005F)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沈文涛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35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达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