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5号
原告:蒲元均,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秋林,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元均诉被告金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元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元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元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蒲元均负担。
审判员 刘力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显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