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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5号

蒲元均与金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蒲元均,金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5号

原告:蒲元均,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秋林,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元均诉被告金秋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元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元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元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由原告蒲元均负担。

审判员  刘力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显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