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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74号

李乐莲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乐莲,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4号

申请人:李乐莲,女性,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907号17栋9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435513-7。

法定代表人:宋晓达,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明

审 判 员  卢志坤

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楚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