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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16号

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6号

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玲。

被

申请人: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麦管。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市府西街拓宽改造工程AX#、AX#、AX#、AX#的部分房屋(详见清单)在5891620.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3306031900307857XXX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天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市府西街拓宽改造工程AX#、AX#、AX#、AX#的部分房屋(在5891620.82范围内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廉银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