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307号
申请人:李昌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421196710202039,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住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长盐店冲组,机构代码:34150360039428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银行存款120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