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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307号

李昌军与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昌军,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307号

申请人:李昌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421196710202039,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住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长盐店冲组,机构代码:34150360039428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兴牧生态农场银行存款120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