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34号
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宏达路交叉处(怡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伏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力,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沙湖镇胜利正街51附*号。
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仙桃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广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