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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86号

王立民与王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立民,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86号

原告: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王东,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王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50.00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万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