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86号
原告: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王东,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王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50.00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
审判员 万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