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200号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庆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