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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袁宝与被执行人逊克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宝,逊克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袁宝,男,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逊克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宝与被执行人逊克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