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591号原告丁国超,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高扬,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绪霞,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绪霞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丁国超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登记在原告丁国超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也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路绪霞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丁国超名下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正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