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惠德,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罗明灿,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顾惠德与罗明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