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安新宇汽运集团裕安快捷客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0461-X。
法定代表人:周贤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昌明,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六安新宇汽运集团裕安快捷客运有限公司与钱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