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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敬涛与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大连索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敬涛与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大连索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刘毅711231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敬涛与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大连索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大连索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大连索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