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550号
原告:陆晓佳,女,汉族,22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婷,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金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12幢7楼25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金地源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陆晓佳诉被告四川省金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地源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晓佳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福来
审 判 员 罗 强
代理
审判员 茅红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