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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057号

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333号3幢。被执行人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碶城弯公路倪家弄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不知去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0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