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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恢15号

李景银与陶战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银,陶战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银,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陶战方,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2012)鄂江夏执字第00571-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陶战方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战方向申请执行人李景银支付货款1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责令被执行人陶战方负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中,本院已于2015年1月4日以(2012)鄂江夏执字第0057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陶战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世纪庭苑4-5栋3单元17层170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夏081112643)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陶战方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战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世纪庭苑4-5栋3单元17层170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夏081112643)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