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3019号原告王红艳,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辽源市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王红艳负担。
审判员 杨 海 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炎毅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