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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642号

裴真真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真真,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裴真真,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谭奇超委托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督94号支付令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将欠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裴真真,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款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督94号支付令已执行完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川

审判员  田洪军

审判员  杨荣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