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0550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华,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汉峰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宋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金华与汉峰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汉峰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李春荣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舜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