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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105号之一

高伯全与重庆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伯全,重庆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伯全,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76,组织机构代码59670100-X。法定代表人郑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伯全与被执行人重庆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渝86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伯全已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车辆及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8601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86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