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4242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金地物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桥,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章辉,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崔超,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章辉,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系被告崔超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章辉、崔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章辉、崔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裘立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