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9098号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勇,男。
被告:代玉春,男。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与被告代玉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