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破申2号

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破申2号

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毛继锋。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以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表明,截至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71356.12元,负债总额为3915812.2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经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属本院管辖。申请人已于2014年3月停止生产、经营,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