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破申2号
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毛继锋。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以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表明,截至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71356.12元,负债总额为3915812.2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经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属本院管辖。申请人已于2014年3月停止生产、经营,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奥林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