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徐苍屏,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石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苍屏与屏山飞跃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00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