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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12号

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华、康玉胜、栾晶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华,康玉胜,栾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华,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康玉胜,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栾晶,地址浑江区。申请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华、康玉胜、栾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6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华、康玉胜、栾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华、康玉胜、栾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