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957822-6。
法定代表人:廖应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洪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琼,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琳霞,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琳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刘琳霞的第三项诉请未作审理,该遗漏当事人诉请的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冬青
审 判 员 董小萍
代理
审判员 向星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