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刑初15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宁吟、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变更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盛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诸张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