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45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涛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王海涛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4600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福
审 判 员 丁 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遮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