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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647号之一

林常青与被执行人卢家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常青,卢家球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常青,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卢家球,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琼海市博鳌镇。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常青与被执行人卢家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6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4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