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恢861号
申请执行人:蒙绍鑫,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陈毓诚,男,1986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蒙绍鑫与被执行人陈毓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毓诚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毓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将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陈毓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fme4edo28kavwbzhf9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