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85年8月1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商业广场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人民币50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丽娟保证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由案外人杨国均提供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50000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