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6执429号移送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吉文善,男,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叉河镇人,住昌江县叉河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吉文善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吉文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责令被执行人吉文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用人民币5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吉文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英钦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任向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淑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