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561号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