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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恢578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传志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胡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恢578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268774,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宋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云霞,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胡传志,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天涯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传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传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32380元),权利人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报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传志至今未履行。本院也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胡传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胡传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城执字1776-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找,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传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dqfkmqjp0fllniskjt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