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春,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陈勇,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
申请执行人: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总经理被
申请执行人:贵州诚和投资管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陈志春申请执行贵州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