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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778号

李云龙与宋清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龙,宋清卫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78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宋清卫,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李云龙与宋清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宋清卫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李云龙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钟瑞

审判员  崔日男

审判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金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