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78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宋清卫,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李云龙与宋清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宋清卫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李云龙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钟瑞
审判员 崔日男
审判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金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