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执申字第000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双礼,局长。
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得金,董事长。住所地: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执行款1314565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5400元。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置过程中,但尚未处置完毕,查被执行人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