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表人田发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穗县金穗制衣厂,住所地三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信达易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穗县金穗制衣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穗县金穗制衣厂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9元,执行费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三穗县金穗制衣厂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三穗县金穗制衣厂已经歇业,目前尚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30000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万开政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