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厦执行字第254号之二

沈如、蔡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如,蔡某1,郭永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如,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蔡某2之妻。申请执行人蔡某1,男,201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蔡某2之子。委托代理人吕启明,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永明,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包工头,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现于闽西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林志伟,福建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3)厦刑初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沈如、蔡某1与被执行人郭永明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钰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