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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896号

赖顺与刘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顺,刘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896号申请人赖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科右前旗建设局职工,现住科右前旗俄体镇。申请人赖顺与被执行人刘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涛给付执行款10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且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涛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8日,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赖顺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涛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