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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恢13号

杨桂山与任继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桂山,任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恢13号

申请人:杨桂山,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

被执行人:任继军,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杨桂山申请任继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按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