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352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刘宝玉,董事长。被告敖德华,女,年龄不详,民族不详。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敖德华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秀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