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065号原告许涵,男,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涵与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涵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涵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涵负担。
审判员 苏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