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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9065号

原告许涵与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涵,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065号原告许涵,男,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涵与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涵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涵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涵负担。

审判员 苏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