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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367号

刘久成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久成,李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刘久成,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艳,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久成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李艳给付原告刘久成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现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