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从兵,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李从兵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陈纳新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