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罗顺木,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汪元登(曾用名汪杰),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长吉乡。申请执行人罗顺木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汪元登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装修工资人民币1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元、执行费11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元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穗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85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8500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胜杰
审判员 邓仁发
审判员 万开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